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相关知识

主持人:普法面对面,服务你我他,欢迎收看本期《普法面对面》。每年 9 月 5 日是全国“中华慈善日”,为进一步普及慈善法律知识、规范公益慈善行为、引导群众依法行善

主持人:普法面对面,服务你我他,欢迎收看本期《普法面对面》。每年 9 月 5 日是全国“中华慈善日”,为进一步普及慈善法律知识、规范公益慈善行为、引导群众依法行善,今天我们特邀乌兰察布市慈善总会副会长李峰,为大家详细解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,解答大家日常捐赠、募捐时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。李峰你好!

嘉宾:主持人好,观众朋友们大家好!

主持人:首先来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慈善活动?哪些人可以进行慈善活动?

嘉宾:《慈善法》第三条规定,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,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。具体内容包括:扶贫济困;扶老、救孤、恤病、助残、优抚;救助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;促进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等事业发展;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。也就是说,每个人都可以依法参与慈善活动。

主持人:普通群众如果想捐赠财物,如何辨别慈善组织是否正规合法?

嘉宾:《慈善法》规定,慈善组织应当依法成立,并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。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辨别:一是查看慈善组织是否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;二是通过“慈善中国”平台查询该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和募捐方案备案信息;三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在开展募捐时,应当在活动现场或募捐载体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、公开募捐资格证书、募捐方案、联系方式等信息。

主持人:现实生活中,有的单位直接从工资扣除款项做所谓慈善捐款,设置捐款最低标准,这样合法吗?

嘉宾: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第三十二条,开展募捐活动,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,不得妨碍公共秩序、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。按照职级设置捐款指标、直接从工资代扣捐款,都属于典型的变相摊派。第一百一十一条、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了罚则,发生摊派募捐行为,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、责令退还钱款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。自愿捐款是法律鼓励的,但必须由本人主动缴纳,单位不可以代扣,更不能将捐款作为考核成绩。

主持人:现在朋友圈经常转发各类筹款求助链接,亲人重病个人发帖求助,这类情况是否适用慈善法?

嘉宾:新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专门对个人求助行为作出规范。需要说明的是,个人因病或者生活困难发布网络求助不属于法定慈善募捐活动,不受慈善募捐规则约束,但受法律监管。新规明确,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必须对求助信息真实性负责,严禁虚构病情、隐瞒财产、夸大困难骗取救助;同时,承接个人求助的网络平台须经民政部门指定,严格履行信息核验、公示义务,严防网络诈捐、骗捐乱象,守护群众爱心善意。

主持人:捐赠之后我们可以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吗?

嘉宾:可以的。按照法律的促进措施相关规定,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捐赠,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。企业、个人捐赠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。大家完成捐赠后,务必及时索取正规捐赠票据,凭合法票据依规办理相关涉税抵扣手续。需要特别提醒,个人直接向困难群众捐赠,不适用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。

主持人:非常感谢李峰副会长的细致解读。《慈善法》既规范了各类慈善行为、堵住监管漏洞,也更好保护了捐赠人、受助人的合法权益。

嘉宾:在此,我代表乌兰察布市慈善总会,衷心感谢上级部门的悉心指导,感谢全体会员、理事协力担当,向所有爱心企业、捐赠人、志愿者及社会各界朋友致以崇高敬意,正是各方慷慨奉献与信任支持,才推动我市慈善事业稳步向前。谢谢主持人,谢谢大家!

主持人:希望通过本期节目,能够让广大群众读懂慈善法律、明晰权利边界、规避捐赠风险,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,传递社会温暖。本期《普法面对面》到此结束,感谢您的收看,我们下期再见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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